(2015)湖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南昌开转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南昌开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春秋。委托代理人柳小波。被告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景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开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开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79.50元,由原告南昌开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