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梁山好运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梁山好运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225号原告赵卫东。委托代理人侯吉萍,系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山好运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堂子村南。法定代表人盛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利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负责人王东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系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东诉被告梁山好运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赵卫东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