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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学平与马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学平,马成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董学平,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盛梅,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原审被告)马成龙,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马忠山(马成龙之父),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董学平因与被上诉人马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国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建荣、骆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董学平的委托代理人盛梅、被上诉人马成龙的委托代理人马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丁国强审判员  陈建荣审判员  骆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