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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翟超与李凤春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超,李凤春,翟义,孙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翟超,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凤春,女,1937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翟义,男,1932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怀军,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关于原告翟超诉被告李凤春、翟义、孙怀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第2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超于2015年1月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翟晋平名下车牌号为京×××××的丰田小轿车由申请执行人翟超(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