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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庆良与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良,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18号原告杨庆良。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95号鞍山大厦1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峄峰,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良诉被告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杨庆良负担。审判员  黄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