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刘革柳、罗启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刘革柳,罗启忠,杨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联系电话:137*。被执行人:刘革柳,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罗启忠,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杨雄文,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执行刘革柳、罗启忠、杨雄文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刘革柳、罗启忠、杨雄文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