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桂川与马贵同、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川,马贵同,马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桂川,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马贵同,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马文金,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川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川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