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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与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230号原告宋××(英文名:X×S×),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护照号:×××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乜×,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宋××与被告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英文名:X×S×)诉称,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前于2007年1月6日生长女宋×1,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2011年12月4日生次女宋×2。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被告表现出性格、观念上的极大反差,为此双方常发生矛盾,被告持刀伤人,致使双方矛盾加剧,没有和好的可能。2014年2月8日原告被迫另租房分居。原告曾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愿意和好,让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随于2014年5月1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被告没有具体和好的意思和行为,2014年8月8日又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拒绝原告看望。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经查,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乜×离婚时,被告乜×已怀孕17周。现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现缺乏诉权,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英文名:X×S×)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