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乐亭县医院与吴金生、杨国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医院,吴金生,杨国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乐亭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母春华,职务:院长。住所地:乐亭县.被告:吴金生,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国林,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医院与被告吴金生、杨国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亭县医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亭县医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