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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城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钢城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莱芜分公司客户经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侯梦溪、周浩,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相利、代理检察员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辩护人侯梦溪、周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8日10时30分许,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丁、马某等人到莱芜市跃昕物资有限公司协商其与赵某甲的婚姻纠纷,在该公司楼前,刘某丁等人与赵某甲的母亲李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致使李某甲受伤,被告人赵某甲见状下楼。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又发生争执,刘某丁用脚踢了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的背部一脚,赵某甲遂与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刘某丙上前与赵某甲理论,并用手打赵某甲,赵某甲遂抬脚猛踹刘某丙胸腹部一脚,将刘某丙踹倒在地,一边的马某高喊“她怀孕了!”,赵某甲置之不理,又冲上前继续殴打刘某丙。刘某丁上前阻拦时,又被赵某甲殴打跌坐在台阶上,赵某甲用脚踢刘某丁头部,刘某丁躲过,刘某丁顺势坐在地上抱住赵某甲的右腿,赵某甲又用右拳击打刘某丁,并将其拖下台阶,之后二人被民警拉开,刘某丙、刘某丁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刘某丙左腹部外伤后流产、刘某丁的第5骶骨骨折,经鉴定,二人之伤均为轻伤二级。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曹某、马某、施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出示了案发现场录音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赵某甲对刘某丁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赵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致使刘某丙的轻伤结果,但赵某甲行为并非直接和主要原因,不能排除与其他有关重要因素共同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可能,赵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3、本案因处理婚姻纠纷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积极赔偿的诚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10时30分许,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丁、马某等人到莱芜市跃昕物资有限公司协商其与赵某甲的婚姻纠纷,在该公司楼前,刘某丁等人与赵某甲的母亲李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致使李某甲受伤(经鉴定,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甲见状下楼。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又发生言语争吵,刘某丁用脚踢了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的背部一脚,赵某甲遂与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刘某丙上前与赵某甲理论,并用手打赵某甲,赵某甲遂抬脚猛踹刘某丙胸腹部一脚,将刘某丙踹倒在地,一边的马某高喊“她怀孕了!”,赵某甲置之不理,又冲上前继续殴打刘某丙。刘某丁上前阻拦时,又被赵某甲殴打跌坐在台阶上,赵某甲用脚踢刘某丁头部,刘某丁躲过,刘某丁顺势坐在地上抱住赵某甲的右腿,赵某甲又用右拳击打刘某丁,并将其拖下台阶,之后二人被民警拉开,刘某丙、刘某丁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刘某丙左腹部外伤后流产、刘某丁的第5骶骨骨折,经鉴定,二人之伤均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共计20万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和刘某甲2012年认识,2014年年初结婚,4月份协商离婚没有协商成就起诉,但刘某甲流产后未满6个月,就撤诉了,之后对方就一直到公司闹。2014年7月18日上午,自己在莱芜市跃昕物资公司三楼睡觉,听见楼下有吵吵声,就看见母亲被刘某丙、刘某甲、穿绿色衣服的女的、黑色上衣的女的等人围着打。我就从楼上跑下去,扶着母亲从车里出来在台阶上坐着,那几个人就骂,警察来了之后登记每个人的信息,刘某丁踹了我爸后背一脚,我急了,就说别揍我爸,我在办公楼台阶下面,刘某丙来到我对面,她用手打了我头一下,我就用右腿踹了她的肚子和胸部中间一脚,之后那个穿绿衣服的女的打了我的右脸一巴掌,我也打了她一巴掌,她坐到地上,用手撕我的短裤,之后被别人拉开了。当庭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因为协商赵某甲和刘某甲离婚的事,和刘某乙、曹某、刘某丁、马某、刘某甲去了颜庄老赵的厂子。李某甲开车回来后,刘某甲和刘某丁就上去和她说话,之后听见吵吵的声音,李某甲抓着马某头发、刘某丁抓着李某甲的手想掰开,刘某丁、马某、李某甲都摔倒了,之后没有再打。马某的鼻子流血了,胳膊和脖子被抓,李某甲的膝盖上有伤。民警到了后,老赵扶着李某甲坐在大厅台阶上,我和马某也坐在地上,老赵让他儿子赵某甲躺下,刘某丁用脚在背后碰了老赵后背一下,赵某甲就火了,我说“你爸爸让你躺下,你一家子捣鼓这不要脸的事情”,我用手点划赵某甲,赵某甲说别碰他,正说着,赵某甲一脚踹在我的肚子上,我摔倒在地上,赵某甲又踢了我的肚子一脚,马某喊:“她怀孕了”。有一个女儿已经8岁,2014年5月21日没来月经,之后通过熟人到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怀孕了,这次被打后导致流产。2、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当天为了离婚的事情,和曹某、刘某丙、马某、刘某甲找老赵,赵某甲母亲开车回来,和她撕扯起来,马某和曹某也过来,又相互撕扯,后被人拉开,赵某甲的母亲上了车。民警来了后,老赵让赵某甲躺下,我用鞋跟踢了老赵后背一下,赵某甲不愿意,刘某丙就过去和赵某甲吵吵,赵某甲踹了刘某丙肚子两脚,刘某丙躺在地上,赵某甲又踹了她肩膀三四脚,我过去拉,赵某甲一拳打在我左眼,把我打倒在地上,我坐地上抱住赵某甲的腿,民警把赵某甲拉到警车上,马某在喊刘某丙怀孕了。自己左眼眶淤青,臀部尾巴骨疼。知道刘某丙去妇保院做过检查,B超显示怀孕了,一切正常,坐救护车去市医院的途中,发现她下身流血了。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和刘某甲到跃昕公司谈离婚时,有刘某丙、刘某丁、马某和一个男的。后来老赵的对象开车过来,刘某丁和她吵起来,并相互推搡。刘某丁抓住赵某甲母亲头发,赵某甲母亲抓住马某头发,我用手掰着赵某甲母亲的手,老赵打了我左肩部两拳,刘某丁、马某、赵某甲母亲就摔倒在地上。赵某甲下来把他母亲扶到车里,后民警来了,在台阶上,双方又吵吵起来,刘某丙在赵某甲面前骂,赵某甲踹了刘某丙腹部一脚,刘某丙躺在地上,赵某甲又踹了她肩部一脚。刘某丁上来拉扯赵某甲,赵某甲用右手一拳打在刘某丁额头上,刘某丁一下坐在地上抱住赵某甲的腿。马某喊刘某丙怀孕了。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前期撕扯的过程。民警到了之后,刘某丁从背后踹了老赵背上一脚,赵某甲就上去打了她左眼部一拳,刘某丙上前和赵某甲理论,被赵某甲踹了肚子一脚,倒在地上,我就喊她怀孕了,赵某甲又用拳打了刘某丙的背部几拳。两个月前和刘某丙到妇幼保健院看了看,事发之后,救护车到了市医院,市医院没有无痛人流,就转到了中医院,听刘某丙和医生说上厕所时流血了。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结婚,4月12日赵某甲提出离婚,之后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流产在保护期就撤诉了。案发当天哥哥刘某乙让去公司协商,期间表姑姓曹的、大姑姓刘、小姑(被踹的女的)也到了,证实前期撕扯的过程。民警到了之后,又开始吵吵,赵某甲踹了刘某丙肚子一脚把刘某丙踹倒了,赵某甲又过去踹了肚子一脚,马某喊:“她怀孕了”,喊了好几声。表姑是母亲的姊妹,大姑和小姑是认的干姑,平时逢年过节或者有事的时候来往。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到了现场准备走的时候,李某甲回来了,和刘某丁撕扯,李某甲摔倒了,赵某乙跺了刘某丁屁股两脚,刘某丁往前趔趄了几步,但没有摔倒。赵某乙把李某甲扶到台阶上,赵某甲下楼了,刘某丙又和赵某甲吵,伸手打赵某甲,没有打着,赵某甲用右脚跺了刘某丙肚子一脚,刘某丙往后倒地,刘某丙喊她怀孕了,赵某甲又上去跺了刘某丙肚子右侧一脚,二人又撕扯起来。刘某丙之所以去是在5月份和她吃饭时,刘某丙知道刘某甲离婚的事,就说帮忙处理,曹某是刘某甲母亲的联系,她们是表亲,和刘某丙、刘某丁是之前爷爷在西关卖羊时和刘某丙父亲认识的,叫刘某丙干姑。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当天被刘某丙、刘某甲和一个穿绿衣服的女的厮打,晕了过去,在车里时又被一个男的打了头部几十拳,120到了之后,他们又回来了,我用手机拍了照。赵某乙在台阶上时,刘某丙几个女的骂的很难听,我让赵某甲别和他们吵吵,其他的记不清了。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多,跃昕公司来了七八个男的,十几个女的,刘某甲来找赵某甲说离婚的事,一个高个的女的撕住我对象的衣服,五六个女的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过去用拳打了她的头好几下。民警来了之后,有人踹了我背部一脚,赵某甲一看急了就踹了一个穿花衣服、个最矮的女的一脚,她躺在地上,捂着肚子说怀孕了,赵某甲又和一个个子最高的胖女人撕扯了一会被人分开了。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看到李某甲躺在地上,周围两三个女的围着用脚踢,几个男的围着赵某乙。之后又听见吵吵声出来后,看到赵某乙和李某甲坐在办公楼门口的台阶上,一个穿绿衣服的女的踢了赵背部一脚,听到赵某甲吵吵,我跑过去,看到一个穿花衣服的女的躺在地上说憋得慌。8、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和小孙出去,看见李某甲躺在车尾,有个女的用脚踢其后背两脚。后来赵某乙把李某甲扶到车上,赵某甲从楼上下来,打电话报警,民警来了之后,赵某乙扶着李某甲在台阶上坐下,赵某甲看到母亲被打,很生气,一个矮个女的过来撕扯赵某甲,扇了赵某甲左脸一巴掌,赵某甲抬脚踹了她身上一脚,把她踹倒在地上。9、证人亓某的证言,证实路过跃昕公司门口朝院子看了一眼,见到刘某丙躺在跃昕公司办公楼门口,说被打了,之后救护车来了,当时他们说去市妇幼保健院。中午去妇幼保健院没有找到,打电话知道她在市医院,过去看了看就走了。10、证人王某(妇幼保健院妇科专家)的证言,证实通过查询就诊电脑记录,一个名叫刘某丙的于2014年6月4日15:52就诊,门诊号是13086,电脑记录是先兆流产(怀孕后,如果出现腹胀、腹坠、腹痛或少量流血,考虑可能是先兆流产),做了妇科检查和辅助检查。11、证人李某乙(莱芜市中医院主任)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刘某丙入院,提供了市医院的病历和彩超,彩超诊断为胚胎停止发育,病人来我院进行人流手术,19日上午进行了无痛人流手术。检查的HCG的结果大于1000,就是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说明怀孕了。当时刘某丙自述左下腹疼痛,我们提出看下身是否流血,她说上午流血了,下午没有,就没让我们看。12、证人刘发生(市医院急诊科大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中午12点多刘某丙来院就诊,自述怀孕两个多月,被人踢伤腹部,给她开了腹部彩超、胎儿胎盘彩超,做完之后自述阴道流血,我看了彩超结果,显示早孕,考虑胚胎停止发育,我联系妇科病房,介绍她去妇科病房治疗,之后她们就走了。13、证人李某丙(市医院妇科病房工作)的证言,证实7月18日下午接待过一个叫刘某丙的患者,42岁,回族。我看了B超单,没有胎心,我做了妇科检查,主要看阴道流血的情况,很少的血迹,之后跟她谈了流产的方式,她要求做无痛流产,因为当天我院没法做,下午3点多她就出院走了。没有病历,只下了护理标准也没做。B超显示没有胎心,胚胎停止发育,无法辨别胚胎芽是否损伤。胚胎死亡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生理、污染、营养或者外力等,无法确定原因。B超单显示子宫腔内有妊娠囊,囊内有胎芽,估计怀孕不到三个月。(四)视听资料出警录像光盘一张及工作说明,该光盘系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到莱芜市跃昕物资有限公司出警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情况,证实案发事情经过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五)书证1、市医院交费明细,证实刘某丙7月18日在市医院就诊交费情况。2、市医院急诊病历及彩超单,其中彩超显示子宫体积增大,宫腔内见一约8.4×7.6×4.5cm的妊娠囊,囊内将胎芽,未见原始心管搏动,提示:早孕,考虑胚胎停止发育。3、公安机关从中医院调取刘某丙流产胚胎标本的通知书及清单。4、公安机关从妇幼保健院调取刘某丙住院、检查的病历等,其中2014年6月4日刘某丙化学发光单显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50464.8。2014年7月23日化学发光单显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241.4.5、公安机关从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调取的李某甲被殴打的病历,证实李某甲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身体多处挫伤。(六)鉴定意见1、刘某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丙左腹部外伤检查后示胚胎停止发育,造成外伤性难免流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刘某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丁第5骶骨骨折并部分压缩,符合钝性外力沿椎体垂直方向传导作用所致,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睑挫伤、肢体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3、李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甲身体多处体表损伤分析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李某甲之头皮挫伤肿胀、躯干四肢体表擦挫伤,均构成轻微伤。(七)综合证据1、莱芜市公安局综合接处警记录单、卷一P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名不同字的为同一人的说明。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二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6、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经本院支持调解,被告人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20万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清楚、收集合法,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某甲伤害刘某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自己打了刘某丁一巴掌,刘某丁坐在地上,当庭亦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曹某证言均能证实赵某甲将刘某丁打倒在地,并有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佐证,供证一致,且鉴定意见书对于刘某丁伤情成因的分析能证实被告人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赵某甲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刘某丙轻伤结果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赵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经查,医院检查化学发光单能证实刘某丙怀孕的事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曹某、刘某甲、刘某乙、赵某乙、孙某、施某证言及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能证实被告人脚踹刘某丙胸腹部并殴打的事实,住院病历及鉴定意见能证实刘某丙流产的后果正是被告人伤害行为所导致的,且该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流产的后果并非情节显著轻微,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都 娟代理审判员  吕心英人民陪审员  刘家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邹莹莹法律链接,见附页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