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刑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003郭某、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河北光电信息网络集团廊坊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现住廊坊市广阳区。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取保候审。辩护人辛玉卓,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字(2014)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辛玉卓、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9时许,在廊坊开发区中国石化廊坊公司第十九加油站内,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李某因加油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使用拳脚互相殴打,造成被告人郭某左眼挫伤、左眼睑皮下血肿、左���球结膜血肿、左眼外伤性散瞳、左眼玻璃体后脱离;被告人李某右侧肩关节脱位。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某、李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说明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轻伤害案件和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可从宽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互相殴打,双方均有过错,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与被告李某已达成和解,依法对二被告人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治服审 判 员 张敏红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