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昌标与吴克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标,吴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标。被执行人吴克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克余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查封其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吴克余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昌标发现被执行人吴克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