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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刘在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萍,刘在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260号原告李玉萍,1968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电器专卖店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刘在滨,1960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业电器经销部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萍诉被告刘在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李玉萍已预付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