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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裕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裕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6号罪犯陈裕明,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楚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裕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裕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3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裕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