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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盛礼与陈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礼,陈友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陈盛礼,男,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陈友义,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盛礼与被告陈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陈盛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