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玉英、贾振柱与张文清、郝贺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英,贾振柱,张文清,郝贺忠,梁山畅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郑玉英。原告贾振柱。共同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文清。被告郝贺忠。被告梁山畅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李玉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英、贾振柱与被告郝贺忠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