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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熊立林申请执行唐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立林,唐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熊立林。被执行人唐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熊立林申请执行唐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唐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菱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乌江路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