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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成亮与张开莹、马德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亮,张开莹,马德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何成亮。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莹。被告马德山。原告何成亮诉被告张开莹、马德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成亮于2015年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成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何成亮承担。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