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忠祥与湖北金楚王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祥,湖北金楚王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3号原告:黄忠祥。委托代理人:刘国银,湖北省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金楚王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B座26楼。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祥诉被告湖北金楚王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黄忠祥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