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汤永奇与周井国、张来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井国,汤永奇,张来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井国(曾用名周锦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高长城,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永奇,个体户。原审被告张来文,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周井国因与被上诉人汤永奇、原审被告张来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81元(周井国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