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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代某某等与戴某某、孙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孙某甲,无业。原告:代某某,无业。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被告:孙某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代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孙某乙、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代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