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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苏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繆君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某某申请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成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