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垦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垦商初字第4-4号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98271-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林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丽,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娟,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92456-4,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丰乐镇东二村。法定代表人陈凤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淑英,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据原告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将被告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因本案须以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13.00元,减半收取118,906.5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洪元审 判 员  张 继代理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