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许亚强、陈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许亚强,陈金娣,陈神贵,曾取英,陈观水,周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址:英德市英城英洲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陈传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强,该公司职员。被告许亚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金娣,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许亚强之妻)。被告陈神贵,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曾取英,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陈神贵之妻)。被告陈观水,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周惠芳,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陈观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许亚强、陈金娣、陈神贵、曾取英、陈观水、周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