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群枝、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群枝,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汪群枝。申请人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志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群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罗燕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群枝因侵权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24日经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汪群枝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各项费用;二、汪群枝住院治疗期间,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相关费用及停职留薪部分工资,另借支给汪群枝人民币40000元,在此基础上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再补偿给汪群枝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职留薪剩余工资等工伤法律规定赔偿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三、汪群枝自愿放弃对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的其他要求;四、汪群枝、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五、此纠纷为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再为此事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六、汪群枝、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汉现代后勤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群枝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健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