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陈通文、杨月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陈通文,杨月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志平,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通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杨月卿,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诉被告陈通文、杨月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平以与被告陈通文、杨月卿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秋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