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尚红与周李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红,周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3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尚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周李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尚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李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晏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