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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保平、石小莉与杨晓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石小莉,杨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石小莉,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晓云,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4)济铁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云在济南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公积金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