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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许**与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许**,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号。被执行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轻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明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现金207万元,并负担执行费231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平罗支行所开账户39000140110000018上的存款2093100元,至平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