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丁仕杰与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杰,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丁仕杰,男,汉族,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身份证号码342524194509014613。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仕杰与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仕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