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万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金沙江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戈。上诉人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至上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