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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东莞扬升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天航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扬升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天航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扬升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3。法定代表人秦华骏。被执行人深圳市九天航模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0。法定代表人宋光。申请执行人东莞扬升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九天航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九天航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