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永胜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09号罪犯张永胜,男,1977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永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5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张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永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