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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冯宝林与商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林,商井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冯宝林,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商井喜,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冯宝林与被告商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井喜经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宝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30日被告因流动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2013年5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理由拒绝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被告商井喜未予答辩。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借款11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借款110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一、2013年1月30日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冯宝林人民币¥95万元、玖拾伍万元整。借款人商井喜后加伍万元,总计壹佰万元。2013.1.30-2013.12.30”。二、2013年5月13日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据人民币拾万元整。商井喜2013.5.13”。用以证明被告分两次共借款110万元。三、2014年8月31日遵化市遵化镇蔡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商井喜为我村村民,在我村建有民房一处,一年来未在我村居住,也联系不上本人。特此证明蔡家岭村委会2014.8.31”。四、2014年8月31日遵化市遵化镇大二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商井喜在河东小区大二里村北建有小房三间,建顺胡同21排3号,一年来未在此居住,也找不到本人。特此证明大二里村委会2014.8.31”。用以证明被告商井喜现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被告商井喜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冯宝林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冯宝林借款10万元,两次共借款110万元,被告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冯宝林主张被告商井喜向其借款110万元,并有被告商井喜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井喜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宝林借款1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60元由被告商井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玉娟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