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林境佳与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境佳,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境佳。委托代理人吴豪,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负责人邵惠民。委托代理人陈斯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代理人陈斯杰。上诉人林境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民)初字第5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林境佳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境佳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境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9元,由上诉人林境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