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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戴家红与丁德志、金彐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家红,丁德志,金彐荣,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戴家红,个体户。被告丁德志,个体户。被告金彐荣,个体户。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3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原告戴家红诉被告丁德志、金彐荣、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家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德志、金彐荣、长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家红诉称,2012年4月28日,被告丁德志与金彐荣合伙挂靠长盛公司资质承建泗洪县塬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塬地公司)综合楼、宿舍楼等工程,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塑钢窗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戴家红,并要求原告交纳60000元保证金,原告交纳60000元保证金后,三被告退出了塬地公司的施工,致原告未实际履行合同。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保证金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丁德志、金彐荣、长盛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丁德志、金彐荣合伙借用长盛公司资质承建塬地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并与塬地公司签订了框架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丁德志、金彐荣又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戴家红施工,金彐荣并以长盛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戴家红签订水电安装协议书、塑钢窗协议书,均约定原告戴家红需缴纳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后戴家红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向丁德志、金彐荣交纳30000元保证金,于2012年7月10日向金彐荣交纳10000元保证金,于2012年7月25日向金彐荣交纳20000元保证金。后因为丁德志、金彐荣未实际履行与塬地公司的合同,导致原告也未实际履行水电安装和塑钢窗安装工程。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退还保证金。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6月16日【6个月(含)以下期限】贷款年基准利率分别为5.60%。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框架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水电安装协议书1份、塑钢窗协议书1份、收条2份、银行存款凭条2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戴家红无相应施工资质,与被告金彐荣之间的水电安装工程、塑钢窗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获取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丁德志、金彐荣因此合同向原告戴家红收取的60000元工程保证金,应予以返还。因被告丁德志与金彐荣在涉案工程上系合伙关系,应对60000元保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长盛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因涉案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彐荣、丁德志连带偿还原告戴家红保证金60000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5.6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丁德志、金彐荣负担,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胡 风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志成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