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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井研县。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殷仲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川LA18**号小型轿车从井研县集益乡方向往研城镇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路段时,因熊某某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行驶至左边道路上与行人雷某某、程某某相撞后,又与许某某停放于路外的电动车、鲍某某停放于路外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胸部等多处碰撞创,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部分损失,及许某某、鲍某某的财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及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被害人雷某某死亡通知书、被害人程某某伤情证明、法医病理鉴定、乙醇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熊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被害人雷某某、程某某及其亲属身份证、户口本,许某某、鲍某某车辆购车发票、收条,被害人雷某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井研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熊某甲、许某某、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