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海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海勇,刘新良,王广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海勇,刘新良,王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执字第1084号本次的执行。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