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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许春飞与陈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飞,陈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许春飞,农民。被告陈朝荣,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飞与被告陈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飞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许春飞负担。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