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许春飞与陈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飞,陈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许春飞,农民。被告陈朝荣,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飞与被告陈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飞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许春飞负担。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