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维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77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86号罪犯蒋维,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1997年6月18日因犯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宣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2013年9月13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6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蒋维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维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5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服积一次。分别为:2013年度监狱服刑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全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