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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谭为斌诉师玉琦、原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为斌,师玉琦,原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谭为斌。被执行人师玉琦。被执行人原翠霞。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为斌于2015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玉琦、原翠霞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大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