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住长春经开区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