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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住长春经开区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