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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77号。法定代理人:郑立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号农资大厦9楼910号。法定代表人:林茂贵,该公司经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双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银企融资担保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委托,要求依据双兴公司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银企融资担保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沙坪西街44号1栋1、2层,建筑面积为795.37㎡(乌房权证号头屯河区字第20143953**号)的房产、2栋1层,建筑面积为211.82㎡(乌房权证号头屯河区字第20143953**号)的房产、头屯河区砂坪路05-098-00012号面积为28247.71㎡的工业用地(乌国用2010第002866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沙坪西街44号1栋1、2层,建筑面积为795.37㎡(乌房权证号头屯河区字第20143953**号)的房产登记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沙坪西街44号2栋1层,建筑面积为211.82㎡(乌房权证号头屯河区字第20143953**号)的房产登记手续;三、查封担保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头屯河区砂坪路05-098-00012号面积为28247.71㎡(乌国用2010第0028660)工业用地的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