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右法补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晓丰与杨瑞军、杨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丰,杨瑞军,杨爱军,张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上网裁判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本件与上传审管办的电子版及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核稿:许晓丰与杨瑞军、杨爱军、张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主送:抄送:(2012)右法补执字第25号年月日封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补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许晓丰,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瑞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杨爱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张春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克什克腾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账户内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