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胜祖与林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胜祖,林春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彭胜祖,男,1972年0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林春明,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胜祖与被告林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胜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胜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彭胜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