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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严建红与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81号原告:严建红。被告:苏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红与被告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建红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