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万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万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任福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献县万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献县。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献县万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年献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的2013年献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西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秀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