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某某、李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地址岷县岷阳镇。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虎某某,系该联社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后某某,系中寨信用社主任。被告包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某某、李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虎某某、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某某、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社诉称,被告包某某于2010年1月28号到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寨信用社申请借款,经中寨信用社按照有关信贷原则及政策规定审查被告包某某符合信贷条件和要求,遂和其签订了岷信保借字(2010)第17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12月,利率9.828%,同时被告李某自愿为该贷款作保证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于2011年1月28日到期。借款人归还本金20370.22元之后再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包某某归还原告逾期贷款余额29629.78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9.828%计收,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包某某、李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号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给包某某贷款50000元用于种植药材,期限一年,年利率9.828%,按季结息,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被告李某自愿为该贷款作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于2011年1月28日到期,被告包某某归还20370.22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现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逾期贷款余额29629.78元及利息,并利随本清,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2010年1月26日包某某贷款申请书,可以证明被告包某某向信用社借款50000元用于种植药材的事实。2010年1月28日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可以证明信用社与包某某、李某签订了该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的事实。2010年1月26日李某的贷款担保承诺书,可以证明李某自愿为包某某在信用社贷款50000元作担保的事实。2010年1月28日信用社借款借据,可以证明原告信用社向被告包某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的事实。贷款催收通知,可以证明信用社在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3月4日分4次向包某某、李某送达了催收通知书主张了债权的事实。2015年2月4日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包某某未偿还逾期贷款余额29629.78元及利息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包某某、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上述证据的默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包某某、李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被告包某某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形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没有尽到按期还款担保责任,有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包某某偿还原告信用社剩余借款本金29629.78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还清本息。如包某某还不清借款本息,由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1元,由被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