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陆培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李梁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培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李梁柱,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陆培英。委托代理人:王丽、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代表人:蒋晓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竹青,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梁柱。被告: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培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李梁柱、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培英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姝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