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邢建华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张志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邢建华,张志华,钱锁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大经街民生路**号天滋嘉鲤*座*层。法定代表人肖汾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锁强,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事实无法认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劳务合同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故合同履行地应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审裁定认定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所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的理由,其可在实体审理中予以主张,其据此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无法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